河北:以種植合作社的名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14455983.00元!
⠠⠠⠠⠠⠠⠦近,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本案被告以種植合作社的名義,承諾高於銀行利息,並出具股本證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114455983.00元。
⠠⠠⠠⠠⠠⠧2009年7月20日,邯鄲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某合作社)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甲(另案處理)。2009年9月11日,該合作社在廣平縣設立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平分公司),負責人為李某乙(又稱李某丙,另案處理),注冊業務範圍為組織成員種植糧食和蔬菜,為成員提供種植所需的技術指導、信息谘詢和技術培訓。
⠠⠠⠠⠠⠠⠥公司正式開業後,李、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股權名義,承諾高於銀行利息,通過分公司和代理宣傳,吸收存款114455983.00元。
⠠⠠⠠⠠⠠⠥ 𖤸被告白在擔任廣平分公司合作代理期間,為廣平分公司吸收53014元存款,並以個人名義領取手續費148415.40元。本金已在上述存款中償還。5384014.00元(其中240萬未實際償還,合作社將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4個地下車庫的使用權轉讓給白),本金仍欠1.4萬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白向廣平縣公安局自首。
⠠⠠⠠⠠⠠⠥ 쨨關認為,被告白作為合作社廣平分公司的代理,幫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獲得利益,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平縣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